什么类型的商标不能申请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为了使“.商标”在互联网上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等商标最基本的标示与标识功能,有助于注册人建立网上网下广泛使用而统一的商誉标识,“.商标”域名注册规则规定,在命名注册词时:
(1)与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无关联的字或词组禁止使用;
(2)注册词中使用的相关指定地管辖内任何一个行政区名称需与该指定地具有从属关系,如与其可能产生冲突或混淆,禁止使用;
(3)拆分后破坏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独立性的字或词组,禁止使用。
此外,“.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按照ICANN的政策规定,预留或限制了以下类别词汇作为注册词进行使用,包括:
所有单字符和双字符;
ISO3166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名称的全程和简称;
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
违反域名使用地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注册词;
仅含有地域名称、行业通用词汇和地区行业通用词汇的注册词;
仅含有任何地方法律法规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
与社会及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的注册词。
以上禁止注册要求,即使拥有已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权利亦不可豁免。此外,“.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有权酌情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注册词,并拥有对上述条款之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