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商标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分类:商标相关回答数:5浏览量: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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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 智税猫财务专员 推荐 | 发布于:10-29

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是有使用期限的,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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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娜|智税猫财税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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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回答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扩展资料

《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本回答由133****9115提供|发布于:10-24
5

1商标有效期,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受保护的有效期限,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也有规定,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专用权虽然有使用时间的限制,但是续展次数无限制,企业可以每十年申请一次续展,这也是法律为了保护企业所应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本回答由132****6456提供|发布于: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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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

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

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该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本回答由134****3774提供|发布于:09-29
1

1、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

3、续展次数不限。

4、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5、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本回答由157****3787提供|发布于: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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