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征税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02浏览: 次

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广东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明确,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广东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广东离岛免税政策进一步优化和升级。今年7月1日起,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从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离岛免税商品种类也由38类增至45类。广州代理记账

海关总署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中秋国庆长假,8天时间,深圳海关共监管广东离岛免税购物金额10.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48.7%;旅客14.68万人次,增长43.9%;件数99.89万件,增长97.2%。

随着广东离岛免税店数量的增加,以及离岛免税商品种类、数量的丰富和增多,对税务部门实施免税店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深圳求。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表示,为推动广东离岛免税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促进广东国际消费中心建设,同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东离岛免税店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健全免税店税收管理体系,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适用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广东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广东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

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管理办法》明确,离岛免税店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包含的材料。即: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广东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管理办法》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有关材料。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表示,除此外,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离岛免税店应按《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分开核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管理办法》还明确,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离岛免税店的数据传输要求,《管理办法》表示,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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