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理政策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8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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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 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 是指经依法登记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 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7年)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修订)(2017年)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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