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是要注意哪些问题?

栏目:工商专题日期:2019-11-05浏览: 次

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便可增加产量和商标认知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有效提高商标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对于被许可方也是极其有益的,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效益与发展。

除此之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主要是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阅。若没有进行许可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议您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登记,以便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商标注册人许可其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于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进行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适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亲自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证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这些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商标的表示提供方式;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通过一份和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上表示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以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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