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备案的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4-02-10浏览: 次

深圳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备案的条件

一)非本地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其工商注册地点不位于[某城市]行政区域内,并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二级及以上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在过去三年内,企业的诚信记录良好;

对于非本地的勘察企业,其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某城市]的办公场地套内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非本地设计企业的备案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某城市]的技术负责人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工作10年以上,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除技术负责人外,其他备案人员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工作5年以上,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对于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至少应有1人;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各专业应配备齐全,各专业的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非本地勘察企业的备案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某城市]的技术负责人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除技术负责人外,其他备案人员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工作5年以上,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数量应不少于1人;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各专业应配备齐全,各专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应不少于2人。

(四)除上述条件外,非本地企业的备案人员还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年龄在60岁及60岁以上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备案总人数的1/5,且最大年龄不得超过65岁;

设立了驻[某城市]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并应由企业总院(总公司)的人员常驻。如常驻人员不足,可以聘用[某城市]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4,且这些人员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

企业总院(总公司)在[某城市]行政区域外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作为在[某城市]的备案人员;

变更离开[某城市]的注册人员,在变更之日起的2年内不能作为备案人员被非本地企业聘用在[某城市]进行执业活动;

所有在工程勘察设计图纸或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人员都应为备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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