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字典纠纷案落槌 驰名商标未注册!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2-10-11浏览: 次

《新华字典》在中国无数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有着“国码”之称。随着知识服务的兴起,许多出版公司搭建了各种平台。2017年6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APP”上线后,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下载。起初,这本只有手掌大小的词典触网后变得华丽无比,但同时也引发了《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普通名称的争议。

近日,深圳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汉语教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7万余元。

商务印书馆诉讨商标权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版本的带有“新华字典”字样的书籍。其实早在1999年,有关部门就制定了打击侵权盗版等违法行为的措施,指出“《新华字典》等。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重要参考书。这些书籍在汉语的普及和研究以及语言教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受读者的喜爱”。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14年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其中包括“广东‘3.28’销售盗版案《新华字典》件”。

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以“擅自以新华字典名义生产销售字典导致市场混乱”为由,与汉语教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展开商标保卫战。2016年10月,这起涉及“国家代码”的纠纷在深圳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庭审时,原被告和被告一共带来了200多份各种版本的《新华字典》,铺满了整个法庭。仅原告一人就带来了160余册《新华字典》,包括商务印书馆1957年以来出版的全部11版《新华字典》,以及人民教育出版社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版的第一版《新华字典》。被告中文出版社还带来了40多本《实用版》《新华字典》。两个出版社的《新华字典》放在一起比较,有的甚至封面设计非常相似,很难看出区别。

商务印书馆声称其于1957年出版第一版《新华字典》,并持续出版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俗版至第11版。2010年至2015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33,360,010-30,000本在词典图书市场的平均份额超过50%。截至2016年,原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荣获“最受欢迎词典”、“最畅销图书(定期修订)”等多项荣誉。长期以来,《新华字典》一直扮演着商标的角色,稳稳地指向商务印书馆,产品的源头。经过商务印书馆的长期使用、培育和经营,《新华字典》已经打造成为字典界的精品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口碑和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

商务印书馆认为,中文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词典侵犯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中文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华字典》等相关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要求

在原被告法院的对抗中,中文出版社认为,“新华”本身没有商标功能,是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的编制属于建国初期的大众汉字扫盲工程。《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都是国家提倡的,任何人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这部词典的通用名。相应的商标权益也应由《新华字典》的编纂者主张,但商务印书馆无权主张。中文出版社也提供证据,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书名的书籍。

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然后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新华字典》纠纷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长期唯一的提供者和客观的市场结构,保持了产品和品牌的混合属性,在相关消费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表明商品来源的意义和功能,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据相关机构《出版行业品牌影响力调查报告》显示,参与调查的读者中,70.34%的人使用《新华字典》,39.3%的读者知道《新华字典》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

从相关公众对涉案《新华字典》的知晓度来看,《新华字典》已被全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使用时长和销量

来看,近60年间“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据此,法院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专家指出,所谓“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的使用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或者尚未来得及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但事实上,经过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了很高知名度,为大家认可。

现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弥补了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中原有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抢注”现象。有关专家认为,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想要获得充分保护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更应立足我国商标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近似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商标“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是,华语出版社认为,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将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法院认为,“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新华字典”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会破坏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损害知识的传播。

也就是说,将“新华字典”作为商务印书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不仅是对之前商务印书馆在经营“新华字典”辞书商品中所产生的商誉给予保护,更是通过商标授予的方式使其承担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业内人士分析,《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即便给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如果商务印书馆的实际经营行为构成了垄断并符合法律所禁止实施的行为,相关市场竞争主体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新华字典》的配色可以说是“经典色”,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是对与其功能性无关的构成要素作了独特的排列组合,形成了能够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整体形象。

商务印书馆发现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例如: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本)、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学生《新华字典》(全新大字本)、小学生《新华字典》(全新版)、学生《新华字典》(精编本)等,而且,华语出版社的部分字典与商务印书馆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

华语出版社则表示,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有装潢”,不会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装潢设计不具有显著特征及独创性。华语出版社早在2006年开始出版的系列图书即采用了上下双色的装潢设计,华语出版社涉案《新华字典》与其系一脉相承,并未抄袭商务印书馆涉案《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设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的宣传和经营,公众能够将上述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新华字典》(第11版)的商品来源联系起来。《新华字典》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与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同的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文章来源:盘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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