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初创期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之深圳市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2-09-29浏览: 次

企业初创期进行创业投资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享受条件是什么?有何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智税猫整理了企业初创期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为您详细介绍该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策依据。今天智税猫为您介绍的是企业初创期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之深圳市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企业初创期创业投资税收优惠之深圳市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享受主体】

深圳市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对深圳市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1)转让持有3 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2)转让持有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上述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特定区域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上述深圳市特定区域是指中国(深圳)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深圳)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其中:中国(深圳)自由贸易试验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深圳)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 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中国(深圳)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深圳)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 号)规定的地理范围中位于浦东的部分执行;张江科学城,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张江科学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1 号)规定的地理范围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深圳市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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