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筹划,跨境经营企业所得税抵免适用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19浏览: 次

跨国经营企业的所得,基于国际通行的各国对所得的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的行使,对同一笔所得会重复征税。为此,需采取相应方法对境外所得税进行抵免,那么境外所得税抵免该怎么算?

政策规定

适用主体: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2、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持有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及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智税猫财税提醒:本层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息(红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是指,本层企业按所在国税法就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就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适用条件

1、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2、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抵免方式

根据所得类型及其他因素维度,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可将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三种方式。

1、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分公司或常设机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无常设机构情形下)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

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即企业境外股权投资分配的股息、红利,其在税前利润阶段所承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

同时,由于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能有多层架构,每一层级分配的股息、红利都可能承担上一层分配方的所得税,参与抵免的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当然计算就越复杂。当前,我国税法对于符合条件(最终持股比例和每一层持股比例均不得低于20%)的可以纳入间接抵免层级的企业,最多为五层。

3、饶让抵免

境内企业根据税收协定相关免税或减税待遇,将在境外享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视同其境外已缴税额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饶让抵免可以使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境外所获得的税收减免,回国还需补缴相应税款,等于没有使用税收优惠。

直接和间接抵免,是就所得税负担形式而对纳入抵免范围的所得所做的抵免方式划分,而饶让抵免是从税收优惠的维度,结合税收协定对抵免做的分类。根据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饶让抵免又可分为普通饶让和定律饶让(针对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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