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简介
税务稽查人员,在对甲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3月委托B公司开发,并安装一体化平台的软件系统,截至2016年12月31日,项目共支出665万元,项目支出中的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账务处理,而是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检查人员认为,企业的借款用于的软件开发项目超过了12个月,按税法规定借款费用应进行资本化处理,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累计项目支出665万元中包含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2015年资本化利息68万元,2016年资本化利息220万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6万元。
2观点
开发无形资产的支出应该进行资本化处理还是费用化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而不是财务人员的想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就本案而言甲公司开发的软件项目己过12个月,其借款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资本化,而不是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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