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不当包括哪些情形和行为?商标使用不当会对他人侵权吗?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02浏览: 次

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五、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商标使用不当会对其他人侵权吗?

我们可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深圳秀洁公司被美巢集团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告上法庭,最终,深圳秀洁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美巢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这是深圳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在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作出的最高判赔金额。

so..秀洁公司到底做了什么,要受到如此严重的惩罚?

案件经过:原告美巢集团在先注册了商标“墙锢”这个商标名称,是“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墙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而与美巢集团生产近似商品的秀洁公司尝试在同个商品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易康墙锢”和“兴洁墙锢”,但是失败了。不得已,秀洁公司又在”油胶泥(油灰、腻子)油胶泥(腻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易康墙锢”和“兴洁墙锢”两个商标,因和美巢集团的“墙锢”商标包含商品不同,所以注册通过了。

但被告秀洁公司在使用商标时,却超出了其商标使用范围。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制造、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了“秀洁墙锢”、“易康墙锢”等字样,因此构成了商标侵权。

不过,被告秀洁公司却辩驳称,墙锢”为同类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其使用形式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美巢公司诉讼请求。

深圳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墙锢”文字的认知尚未能够达到指代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的程度,不属于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且被告秀洁公司将上述文字突出使用于外包装桶的显著位置,字体较大,属于商标意义使用,侵犯了原告美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深圳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全额支持了原告美巢公司诉求,判令秀洁公司赔偿美巢公司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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