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被异议后怎么办?需要怎么处理?异议流程是什么?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02浏览: 次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商标,下文简称欧盟商标,一旦商标核准注册,将享有欧盟成员国全部国家的商标权益。目前作为有着27个成员国的欧盟(截止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目前核准注册的欧盟商标仍享有28个欧盟国家的商标权益),递交一枚欧盟商标,可获得多个国家商标权益,性价比极高。

作为商标审查过程中并没有实质审查的欧盟商标,异议则成为了商标申请过程中的最大障碍。

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八条,异议人提出异议可基于如下理由:

1)申请人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2)由于商标构成近似,存在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3)代理未经授权擅自递交商标;

4)与并非“仅具有本地影响力”的在先标志相冲突;

5)损害在先商标的声誉;

6)在先商标已指定原产地和地理标志等。

欧盟知识产权局收到异议人对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后,经资质审查无误并核证异议理由成立,会向被异议人发送异议答辩通知。被异议人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在此阶段,不需要采取任何措施,但是接下来的内容要敲黑板啦!

异议人递交异议申请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若审查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会设定异议各阶段期限要求,并且通知被异议人异议成立。

接下来,双方进入冷静期,冷静期为审查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在双方商定的情况下,冷静期最多可至二十二个月,任意一方可在不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可以主动要求退出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双方可通过接洽协商,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或者被异议人删减商标使用类别、商品/服务项目、限制商品/服务项的使用范围,以此与异议人达成一致,从而获得商标权益的共存。

冷静期内或结束后,双方进入对抗期。异议人需要在两个月内递交证据材料,以佐证其异议申请及异议理由的成立。欧盟知识产权局会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转达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同样有两个月的期限,针对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抗辩,上述期限最多可延期两次。

若异议人所引证其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五年,被异议人可递交请求,要求异议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此时,异议人需要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同时,异议人需要针对被异议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进行抗辩,若异议人无法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该异议将被驳回,异议申请不成立,公告期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

双方证据材料递交完成后,欧盟知识产权局会通知异议人及被异议人双方停止递交证据材料,审查员会基于双方之前递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裁定。另有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被异议人放弃或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辩的,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就事实材料对异议案件作为裁定,裁果以实际裁定内容为准。

若异议不成立,则被异议商标将予以核准注册,另异议人需承担被异议人一方就此异议案件产生的费用,费用金额取决于异议所处的流程阶段;

若异议人于异议案件审结前,主动提出撤回其异议申请,被异议人仍有权要求异议人承担被异议人一方就此异议案件产生的费用;

若异议成立,则被异议商标将失效,且被异议人需承担异议人一方就此异议案件产生的费用,费用金额取决于异议所处的流程阶段;

若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对异议裁果不服,可以针对裁果提出上诉,同时可将该欧盟商标转至没有在先商标的成员国进行申请;

若异议部分成立,则未被异议的商品/服务项目和商品/服务类别可受到保护,被异议将予以核准注册。

此处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承担费用”一项,欧盟商标异议裁定输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关费用,这与中国商标异议流程大相径庭,更像是中国商标撤销的相关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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