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标驳回复审后,企业应该怎么做?用两个案例告诉你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02浏览: 次

随着商标注册的难度越来越大,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遇到商标驳回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企业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后,该如何应对呢?

1、认真分析驳回通知书

企业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首先要分析一下商标被驳回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

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这个是最常见的驳回原因,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案 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0日提交“huawei”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申请商标与第12944079号“华威”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对“huawei”商标申请予以驳回。2020年6月6日,第12944079号“华威”注册商标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到申请商标复审期间,第12944079号“华威”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消失。2021年4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00952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0条禁止商标使用条款的,最为常见的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或者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主要是不得与他人在先享有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

➤ 案 例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申请注册“南航跨境”商标,被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类似商标驳回,驳回复审期间,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017]第000006309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这个驳回理由常常被企业所忽略,申请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如果申请的商标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是表示商品的功能、质量等其他特点的,该商标就不具有显著性。

2、商标驳回复审

企业在收到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书后,会看到一行提示“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法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企业应当认真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积极提起驳回复审,通过陈述理由,说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从而获得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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