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02浏览: 次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率

其中,增值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本票、汇票等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这类收入的实质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不动产,等等。实物收入的价值不易确定,一般须通过估价进行确定。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这类收入的价值确定需要通过专门的评估。

(二)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并不是直接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征税,而是对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征税。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述第(1)项、第(2)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率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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