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02浏览: 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选择定期申报方式,即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规定,对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请,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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