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节税会有哪些风险?这五大风险点,一定要谨慎应对!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02浏览: 次

很多建筑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节税,但建筑企业利用核定征收节税,也是存在风险的,那都有哪些风险呢?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下相关知识,仅供大家参考。

1.依据《国税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多个难题的通告》(国税发〔2009〕37花了7天时间)要求:归纳纳税公司不适合核定征收方式。因而,针对开设跨区域子公司的建筑业企业,其纳税方式和征缴方式理应妥当挑选,核定征收则没法可用归纳纳税,归纳纳税则不可核定征收。

2.依据《国税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难题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12年第27号)的要求,依规按核准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获得的出让股份(个股)收益等出让财产收入,应全额的记入应税收入额,依照主营业务新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适宜的应税所得率测算缴税;若主营业务新项目(业务流程)产生变化,应在当初年度汇算清缴时,依照变动后的主营业务新项目(业务流程)再次明确适宜的应税所得率测算缴税。

换句话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假如产生出让财产收入,无论财务会计上怎样计算,不论是赚钱或是亏本,均要以全额的收益做为计税基础,依照主营业务新项目适合的应税所得率测算缴税,不然将遭遇税收风险性。

3.针对一般核算方式 记税新项目较多的建筑业企业,挑选核定征收,有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这是由于,一般记税工程项目的进项税仅有获得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等合规管理缴税凭据方能抵税,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只跟开税票收益相关,不相干成本费,不管其成本产生是多少,缴税凭据获得是多少,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全是一个定量分析。

4.虽然核定征收方式下,建筑业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会再与税票等抵扣凭据挂勾,但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依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申请办理经济发展业务流程事宜,务必填写或获得会计原始凭证并立即提交财务会计组织。一部分建筑业企业,产生经济发展业务流程事宜,无一切会计原始凭证或间接以白条入账,存有违背《会计法》的风险性。

5.依据现行标准个人所得的有关要求,建筑业企业付款给本人的花费,仅有「个体户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和「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承揽.租赁所得的」这两大类所得的,不用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别的九类所得的,不管是不是归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畴,建筑业企业均需执行代收代缴责任。

目前,很多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核定征收节税的时候,经常会用主观臆断的忽略了其中的巨大风险,导致不少企业因此被惩罚,所以建议大家尽量找专业的税务筹划公司咨询,设计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果大家有疑问,或者需求,深圳地区的企业,可以咨询在线顾问,获取更多的帮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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