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环境保护税最常见的五个问题及税务局解答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12-02浏览: 次

问题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由谁申报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建设施工工地扬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税函〔 2018 ) 4 号)规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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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通知自 2018年4月l日起执行。”

问题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 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 (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的规定:“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问题三: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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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法自 2018年l月l日起施行。”

问题四:纳税人申报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9号)的规定 : “一、自 2021年 6月l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深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附件 1 )。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 (附件 2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附件3 )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问题五: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税。

第十七条本法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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