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1-03-03浏览: 次

本文摘要: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对深圳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消息,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深圳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深圳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点击☞代理记账报税☜关键词 把您企业的账务放心交给我们!

智税猫财税,专业为创业者与中小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办、商标注册代办、代理记账报税、工商变更代办、网站建设等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琐碎的工商财税事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节省企业精力!

工商财税服务

工商财税事务太繁琐,不如让智税猫来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