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这么严重,还有很多人这么做?!这事真的不小!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0-05-21浏览: 次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天天都会接触发票。看起来小小的一张纸,里面涉及的税务风险却不小,如果不多加注意,很可能不知不觉间就被卷入风险中。尤其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现在税务严厉打击,一定要重视起来。

●虚开发票的认定

●虚开发票的案例

●虚开发票的后果

●依法申报,杜绝虚开

1.虚开发票--认定

企业从个人手里购买东西,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按照相关规定只要个人开个收据就行,可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后,就要去税务代开发票。有很多人感觉麻烦,就会找人帮忙代开普通发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的认定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注:对于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依照虚开发票进行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完全没有发生交易。

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有一部分数量或金额不真实。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理解:这里指进行了交易,但是开票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注意:不是所有的接受虚开都是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具有主动性,是指具有主观故意性的受票人。明知是虚开而加以接受,不论是主动找别人,还是别人找上门,都是虚开。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的认定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注: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虚开发票--案例

千万不要觉得虚开发票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实际上,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了一切!

有一些企业老板把自己私人购买的一些日用电器,对方在开具发票的时候,要求对方开成自己企业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可以当成自己企业购买的,而且还抵扣了进项税。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些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企业发生的一些不能抵扣的项目,如发给职工的福利,企业对外应酬发生的招待费等,按规定这些项目发生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企业就要求对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把税收分类编码写成能抵扣的一些项目,如办公用品或者是住宿费,一般纳税人取得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堂而皇之的抵扣进项税了。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3.虚开发票--后果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申报实行比对申报,现在税务加大对虚开发票虚列费用,虚开发票虚假抵扣的稽查力度,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税务稽查后,不但要补缴税款,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被判为D级,情节严重的,还会有刑事责任。

一.行政处罚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税发〔1997〕134号)

2、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涉嫌构成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上黑名单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惩戒措施

(1)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2)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3)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上一年度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4)不得申请享受综合利用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C级也不行)。

(5)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C级也不行)。

(6)对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7)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8)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a.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b.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c.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d.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e.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f.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g.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h.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4.依法申报,杜绝虚开

纳税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或者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不要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是修改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虚开发票害人害己,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应依法依规记录好每笔账,开好每一份发票,完整准确真实申报税收,切勿违法违规记假账。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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