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办理需要的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8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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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a)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b)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c)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 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9条、第20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21条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21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

来源:天津市政务服务网(jzqzwfw.tj.gov.cn/)

三、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蓟州区审批局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蓟州区滨河西街5号

六、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材料形式材料详细要求必要性及描述备注下载 证书正副本、印章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必要须将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清算报告书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必要清算报告包括财务审计报告书、剩余资产移交证明。财务审计应符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包括未参加年度审计的年份的审计和清算期间的审计,剩余资产移交符合非营利组织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必要文件一式两份,由业务主管单位正式发文同意注销该社团,模板见附录C。示例模版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原件 原件1份,复印件0份必要申请表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一式两份,基本信息与社团登记信息一致,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由拟卸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应与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一致,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A、B。 空白模版 | 示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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