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年底到了,这些个税问题需要面对了!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7浏览: 次

在个税实际操作中,我们知道谁是纳税人谁是扣缴义务人必须分清楚。《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今天我们就来看几个个税中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案例——

案例1

张三2019年11月从两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其中A单位支付工资8000元,B单位支付工资10000元。

A单位支付所得为8000元,其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B单位支付所得为10000元,其在计算税款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实际情况是A不知道有B,B不知道有A,谁也管不着谁。

解析

居民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平时预扣预缴时,各管各的。但对于居民个人来说,每个月扣了两次5000元,一般会造成“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的情况出现。

按照税法规定,这种情况居民个人本人应当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例中这种情况很可能需要补税)。

案例2

A企业于2019年12月对所有员工(30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个税税法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这个“选择”如何理解呢?是企业来做选择还是员工个人来做选择?A企业的30个员工选择不同的操作,可以吗?

解析:

大家都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需缴纳个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单位仅仅是扣缴义务人。而政策针对的对象是纳税人,不是扣缴义务人。

因此,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单位部分员工可以选择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部分员工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就是说,并不是单位全部要不选择年终奖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要不选择年终奖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案例中,A企业的30名员工2019年12月发的年终奖,其中12位员工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其他18位员工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都是可以的。

案例3

李四在一个纳税年度两处以上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处理?

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因此如果两处以上取得的年终奖在同一个月发放,纳税人可以合并为“一次”年终奖,用年终奖计税方法缴纳个税,当然也可以不选择合并;

如果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那么纳税人只能选择一处年终奖用年终奖计税方法缴纳个税,其他处年终奖则只能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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