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什么会被撤三无效?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2浏览: 次

现在商标撤三申请主要是为了正常商业活动需要,一般来说,持标人自行申请商标撤三可能是出于企业商标战略考量,但很多事时候,会有人提出恶意撤三,也就成为商业竞争打击对手的重要武器。所以申请商标撤三的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发现某个注册商标长达三年时间未使用,就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无效该商标。有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商标撤三申请,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商标撤三申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2、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为什么还会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呢?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撤三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商标并非获准注册就可以高枕无忧,还要积极地对其进行使用,将其投放到市场中流通。

3、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指哪三年?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三年是以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为时间节点(如2019年11月22日),向前数三年(2016年11月22日—2019年11月21日)。

4、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认定在三年内有使用商标?

要按照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所有证据进行分析。但是一般而言,非指定期限内的证据、没有体现复审商标的证据、自制证据(如照片)、仅在合同中体现复审商标但没有合同履行证据、仅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没有实际使用证据等情形,是不能单独认定复审商标存在使用的。

5、商标变化到什么程度不能认定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呢?

这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分析。一般来说,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使用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是没有改变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已经改变了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该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另一枚注册商标,则难以认定其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面对商标撤三的应对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该商标真的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过,那这枚商标救不回来了;二是如果该商标有在使用,但并不是持续三年使用的情况,那么持标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自己在三年内使用过商标。如果证据没有足够的说服力,那持标人还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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