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法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8浏览: 次

关于商标法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也应当注意不能夸大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范围,特别注意不能将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作为商标侵权为处理。那么就下俩就看看关于商标法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商标法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就是巨大的竞争力,能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了规范商标使用,我国有专门的商标法,并且,最高法还出台了司法解释。那么,最高法关于商标法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小编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最高法关于商标法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深圳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八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根据最高法关于商标法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权属纠纷等十三种商标案件。如果是在商标法修订之前发生的商标侵权,则适用于之前的商标法。解决商标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仲裁及诉讼,其中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而诉讼最长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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