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耗材为代价免费提供专用设备使用应怎么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0浏览: 次

网友提问:

我公司生产的一种专用设备给客户使用,同时提供专用耗材给客户。

合同约定:设备免费使用5年后归客户所有,但5年中必须购买我公司耗材,5年中我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其政策依据是什么?

专家解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耗材销售收入正常计征增值税外,免费提供设备给客户使用,应视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计征增值税。

5年后免费送给客户时,视同销售旧固定资产计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5年内耗材销售为代价,将生产的专用设备提供给客户5年免费使用,该设备性质上已转换为本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促销费用处理。

5年后免费送给客户时,应作为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耗材销售收入正常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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