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0浏览: 次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企业法人歇业的;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或解散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企业分支机构“一照一码”登记申请表》

原件,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隶属企业盖章。

10 纸质申请人 2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行政机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责令关闭的文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行政机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撤销营业单位的文件

原件,由隶属企业盖章。

10 纸质申请人5前置审批事项批准文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行政机关(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区质监局牌子))6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0 纸质行政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7公章缴销证明

原件

10 纸质行政机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未刻制公章的声明

原件,由隶属企业出具。

10 纸质申请人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注销证明

原件

10 纸质行政机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0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申请人11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收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申请人12代理机构指定经办人的指派文件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10 纸质申请人1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01 纸质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珠海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2、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时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文件,对纸质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注销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四楼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76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注销和撤销登记;

(二)股权出质登记;

(三)备案;

(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

(五)迁移登记;

(六)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业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12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八届七次通过)(2017年)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修订)(2017年)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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