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佣金的税务处理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4浏览: 次

所谓“佣金”是指居间介绍人介绍买卖成交所取得的收入。也称“手续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居间介绍、联络洽谈以及从事代理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下列三种方法:

(1)按实申报。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凭证,并且建有账册,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按实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应纳税收入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可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以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收入的10%为应纳税所得额。常驻代表机构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能够证明其在一项代理业务中,有一部分业务是由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按其收入额的 50%核定为应在中国纳税的收入,再按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按经费支出额换算。对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收入,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或者不能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深圳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述经费支出额,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应纳税收入换算的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本期经费支出/(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10%(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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