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4浏览: 次

本文摘要: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的理由不使用的,任何人或者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而商标管理部门作出撤销决定后,要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那么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标准?下面由智税猫财税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商标撤销使用证据认定有什么标准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因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提供正当理由不使用的证据,或者商标有使用的证据,如印记商标的商品等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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