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8浏览: 次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无 30 纸质申请人 2(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3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4代理委托书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 纸质申请人5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6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查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 纸质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高新区国税局税务分局办税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作出审查决定。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高新区国税局税务分局办税窗口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江高新区管委会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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