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2浏览: 次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二、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份数(份/套)纸质版/电子版来源渠道原件复印件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签署(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10 纸质/电子化申请人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无 10 纸质/电子化申请人 3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无 10 纸质/电子化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紫金分厅”( wsbs.ziji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文书人员根据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证书),2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办理信息并送达文书。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送达人员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批准文书(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紫金县紫城镇沿江路62号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工商总局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2-20)(2011年)

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工商总局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2-20)(2011年)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工商总局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2-20)(2011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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