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借款玩猫腻评估核查现原形该如何处理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25浏览: 次

本文摘要: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 下面智税猫财税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基本情况】

浙江某集团宜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是浙江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钱江某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某教育发展公司4家企业出资1000万元成立的,主要投资建设宜城市某高中,每年向该学校收取使用资产管理费。

【案头分析】

湖北省宜城市国税局评估人员在人工选案分析时,发现该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异常。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存在大量的长期借款5400万元、长期应付账款394万元、其他应付款2002万元等。损益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映主营业务收入720万元、没有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465万元和财务费用563万元远远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为-282万元。通过了解得知,该公司只有6名工作人员,所发生费用与报表中反映的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不相符。

【举证约谈】

为此,评估人员及时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

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疑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回答:“我公司投资建设学校是一次性投入,每年只收取资产使用费,没有营业成本;管理费用中大部分为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缴纳的各项税费开支,财务费用中为委托银行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公司发生亏损是正常的;并且每年聘请浙江某会计事务公司专家对公司的财务核算和税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反映我公司财务核算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符合税法规定。”

【实地核查】

针对财务负责人回答的管理费用中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委托银行借款利息支出,评估人员决定到企业实地查看有关涉税资料和账簿凭证。

在仔细检查该公司的账簿后发现,他们与关联方企业之间的直接借款达1341万元,利息支出115万元,与关联方企业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借款高达5400万元,利息支出448万元。此外,该公司在上年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各项税费79万元也放在本年列支,与公司经营无关的罚款支出11万元等都存在多列支出的现象。

评估人员再次与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财务负责人辩解说:“我们与关联企业的直接借款多列利息支出是对税法不了解造成的,但是长期借款利息支出的448万元,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正常利息支出,凭什么说我们多列支?至于管理费用中列支上年各项税费,是因为兴建的宜城某高中交付使用后,工程决算准确数据没有出来,地税部门每次要求我公司提前预缴各项税费,导致财务人员无法准确在当年应计应提各项税费所造成的,这也不能由我们承担责任。”

针对该公司的质疑,评估人员亮出了查账中发现的委托银行借款合同。合同上显示,所谓的委托银行借款,就是该公司的4家投资方委托多家银行,陆续将5400万元的资金通过银行借给该公司,银行只按月或者按季度下达收取借款利息通知单,并按照委托发放的贷款金额收取一定手续费。

据银行出台的《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4家“幕后老板”委托银行借给该企业的借款,其实际借款人仍为与关联企业有关联的该公司,银行在其中只起到监管的作用,最终的法律责任不在银行,因此实质上仍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评估处理评估人员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关联方的纳税人之间直接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同样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评估人员列出的事实面前,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错误,提出完全同意评估人员评估的结果,补缴了应纳税款6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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