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财产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19-11-16浏览: 次

本文摘要:在实践中,担保物权包括质押、抵押、留置等形式,是指以一定的担保物作为债权的设定条件,质押权人享有对质押客体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合伙企业中也存在合伙财产质押问题,那么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阅读完以下智税猫财税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普通合伙财产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普通合伙财产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使用一般质押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必须具备了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它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第三,该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质押合同的质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的物

二、什么是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以上是由智税猫财税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质押合同需要的条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对于合伙财产的处理的程序是比较复杂的,质押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希望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在线咨询智税猫财税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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