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理政策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0-06-15浏览: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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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栏港口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注册政策

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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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第648号国务院令修改)(2017)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原企业登记证完成注销登记。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珠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届会议2016年第八次修订)(2017年)

第七条商业登记代理机构处理以下商业主体事项:(1)建立,变更,撤销和注销登记;

(2)股权抵押登记;

(3)归档;

(4)续签,补发,增减营业执照;

(5)搬迁登记;

(6)其他依法应处理的业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2年珠海市人大八次常委会第七次通过)(2017年)

第3条本条例中的,是指申请人向商业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要求商业登记机关在商业登记册中登记商业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并予以公布。本条例所称商业主体,是指经合法注册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和企业分支机构。本条例所称商业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2017年)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2013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修改)(2017年)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告公司的设立以报批准,则必须在注册之前依法完成批准程序。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提供查询服务。

来源:广东省在线服务厅(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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