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0-09-27浏览: 次

国家税务总局

可以批准收取跨境电子商务公司所得税

日期:2020-09-2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

为了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促进外贸模式创新,并与之有效合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零售出口货物税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已已实施,现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中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验证有关的问题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功能宣布如下:

I。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综合测试区中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将尝试验证企业所得税措施的征收情况:

(1)在综合注册中测试区域并在注册地点的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了出口商品的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合测试区所在地的海关通过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

(3)如果出口货物未获得有效的购买证书,则其增值税收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第二,经综合检测区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准确计算总收入,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法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4%。

第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企业所得税征税综合检测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评估。

第四,经批准收集的综合检测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小企业和小企业优惠政策的条件,可享受小企业和小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所得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个。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建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该公告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我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