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理是什么时限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0-09-20浏览: 次

对于潮州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办理是什么时限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智税猫财税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深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期限是什么

日期:2020-09-20

关于潮州市外商投资合作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期限,最近很多人感到困惑,并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是智税猫财税X-针对此问题,XB-X整理了以下内容,并希望能帮助您回答问题。

第一,处理时间限制

3(工作日)

第二,处理时间限制

3(工作日)

三个。管理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次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管理》(2016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受公司的管辖。

申请公司注册时,申请人应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合法注册并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签订合资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各方应当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总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告。审批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合伙企业企业注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注册机构)。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管辖权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注册管辖权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规定》(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出口业务,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

国家公司,企业,企业集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授权部门自治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

其他企业应经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建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建立合伙企业对企业而言,由各合伙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表,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机构注册的申请人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文件以及遵守境外注册的指示。-投资产业政策。

如果企业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则还应将相关注册信息通知同级商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条件的,不予登记。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批准成立公司的,应当在注册前依法办理批准程序。

公众可以向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查询公司注册事宜,公司注册机构应提供查询服务。

人们中华民国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规定》(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应当经批准后自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在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规定中国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资合伙企业)变更了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年)

第7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后,外国投资者应自批准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伙伴就合作企业合同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在合作期内,重大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和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解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所有外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企业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9条申请成立合伙企业,注册申请,合伙等文件协议并确定合作伙伴。

如果合伙企业的业务范围包含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在注册前批准的项目,则应依法批准业务运作,并在当时提交批准文件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变更企业应报经审批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有制企业法》(2000年)

第12条注册机构应在收到成立申请文件后十天开始五日内,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加入合伙的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登记发生变更的,合伙人应当执行合伙事务。企业变更登记机关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14条如果合资企业蒙受重大损失,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履行合同和公司章程经合营各方同意将其提交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后,可以终止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因合同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15条独资经营期间注册项目的任何变更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18条如果合伙注册事项发生变更,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清算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年)

第22条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注销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注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条例》的规定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清算人应在清算结束后的15天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作企业(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应按照法定清算程序进行资产,债权和债务清算,中外合伙人应当确定。合作企业的合同规定的合作企业财产所有权。

过期或提前终止的合作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因注销企业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根据下列规定解散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法(2000年)

第32条独资清算结束后,投资者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

第90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准备清算报告,并所有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合伙企业。

来源:广东省在线服务厅(www.gdbs.gov.cn/)

以上内容来自智税猫财税X-XB-X进行组织并发布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解答,可以在线咨询智税猫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