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的税务处理详解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0-06-06浏览: 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七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下面智税猫财税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的税收处理的详细说明

日期:2020-06-06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7款:“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被视为商品销售“”以下智税猫财税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问题]

公司清算,库存和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公司的国有股份占37.42%,公司一直亏损,从未支付过股息,增值税作为视同销售吗?(有评估报告,但报告期已过)

[答案]

此处的分配是向股东或投资分配的,应理解为抵消应付股息。企业清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剩余资产的分配,包括股东持有的库存和固定资产实质上是要抵消股东的投资资产,因此应将其视为支付增值税的销售申报。

应税价格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下列规定计算的:

纳税人具有第七条规定的价格明显低且不存在法规的情况如果有正当理由或没有与本规则第4条所列方式相同的销售,则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

(1)根据纳税人近期确认的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由最近一段时间其他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由组合物的应税价格决定。组件应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件应税价格=成本×(1+成本保证金)

对于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应加上组件应税价格计算消费税。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以及销售外包商品的实际购买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比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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