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栏目:创客频道日期:2020-05-23浏览: 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印发的专门用于记载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同时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一种法定凭证。你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了解吗?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判定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法律的犯罪行为

日期:2020-05-23

国家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以记录一般纳税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销售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并计入卖方税额和买方进项税额的法律证明。您了解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吗?让我们看一看小编!

一,确定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人民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民国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的单位和个人服务和进口货物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从征税原则上讲,增值税是对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方面的增值税或增值税的税种。按照这一原则,一旦确定了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纳税人,同一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环节购买商品或获得应税劳务时应承担的进项税额就是该商品卖方在先前出售链接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承担的销项税额。根据税收减免制度,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将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应交纳的增值税转嫁给在下一个环节中的纳税人。这样,随着商品流通的逐步扩展,商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的总体税收负担将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如果这些链接中任何一个的销售方伪造了销售事实并由其他一般人征税,则使用输入扣除法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

国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记录一般纳税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销售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并考虑到卖方和购买者的营业税当事人进项税的法律证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向购买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销售,销项税额。特殊增值税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在此阶段购买商品时,买方可以使用卖方在前一阶段开具的特殊进项税额发票抵扣已缴纳的增值税,而仅在此阶段缴纳增值税。可以看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同一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的每个环节中进项增值税发票和出项增值税发票在每个环节中都是“一对一的对应关系”。链接没有销售事实,并向其他一般纳税人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以进行进项抵扣,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因此,开票方和开票方是否实际购买和销售商品或提供和接受应税服务是确定行为者是否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事实依据。

《刑法》第205条根据增值税的性质,总结了打击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经验,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反。法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开具特殊增值税发票,以及在不出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况下引进他人的行为是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所谓的“对他人虚假开放”通常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代理人和接收者之间不存在商品或应税劳务的买卖,而该行为是由给收件人。增值税发票完全是虚假的。如果参与者和收受者之间有商品或应税服务的购买或销售关系,但是发票的金额和金额超过实际部分,则“超额部分”的发票与实际商品交易和为他人开具发票也纯属虚假。第二种情况是,参与者与受票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或应税劳务的买卖关系,而第三人与受票人之间具有商品或应税劳务的买卖关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实际业务活动的卖方通常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买方通常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卖方出售商品或应税服务,并且无法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必要降低商品价格。为了不损害自己的利益,销售便利店会寻找其他人代他们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以供购买者扣除作为输入。代理人的行为不仅隐瞒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业务活动,使该国失去了收税基础,而且,代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也被用作抵扣额。售票员。这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这也是错误的行为。尽管上述两种情况不同,但实际上,犯罪者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的规定,“发票必须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发票的自用原则”。在税收和劳工服务方面,无意中开具了虚假的增值税发票,这危及了国家发票管理系统以及税收征管的秩序。社会危害是相同的。

所谓“为自己造假”通常是指犯罪者不购买商品或接受应税服务,而是虚构出售商品或应税服务提供者以虚构增值税的形式输入。特殊发票的行为。关于犯罪者虚假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接收人为其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犯罪。小编认为,尽管根据第205条的规定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的目的,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危害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犯罪”,它是基于立法的,应以窃取税收和其他非法收益为目的。犯了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欺诈性税收的目的,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本质上的区别不能被视为犯罪,犯罪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自费,一般是为了增加销量,夸大企业的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商业信誉,错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销项税。,它不仅不会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而且会为国家税收做出“贡献”;即使演员没有缴纳销项税,虚假的销项发票也不能用作抵扣或欺骗国家税,客观上不会导致国家税的损失,因此不应将其作为惩罚。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自费项目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很少见,因为虚拟成本项目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支付销项税的价格,才能制造虚假的繁荣。企业的行为大多数人采用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小编认为,在犯罪者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客观上不会导致“相互虚拟发票增值税发票”和“用于自己的虚拟费用增值税发票”,不会因此而对州税的损失进行惩罚。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如果犯罪者以虚假的增值税发票形式以虚假的发票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应有尽有”的应税服务,即发票和扣除额是真实发行的,并且存根和会计核算超过数量和金额很小,是基于虚假增值税发票或逃税罪吗?小编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法律和法规的合作意味着犯罪行为同时违反了刑法的两项规定。一篇文章的内容包含另一篇文章的内容,或者两篇文章的内容部分重叠。法律和法规合作的适用原则之一是强调法律优于轻法律的原则。犯罪者采用“大头小尾巴”的形式,通过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不仅符合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还符合逃税罪。法定最高刑罚为死刑,对逃税罪的最高刑罚仅为监禁7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比逃税犯罪更为严重。因此,使用“大头小尾巴”的形式为自己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者,将因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定罪处罚。

所谓“让他人自己开放”,主要是指犯罪者没有购买商品或接受应税服务,而是让他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他们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应税服务允许他人开具数量和金额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让别人为自己开放”是相对于“为别人开放”的一种犯罪形式。在这种犯罪形式中,犯罪者允许他人虚假开具发票并自己接受发票,但必须有一个发票方为其开具发票。这样,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产生发票方。与收件人共存。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因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分别对开证方和接收方进行处罚?小编认为不同的情况应该得到不同的对待。通常情况下,开票方和开票方就像孪生姐妹一样,由于犯罪者错误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它们总是同时出现。如果只有开票方而没有开票方,则虚假开具的发票不能用于扣除税款或作弊出口退税,并且其行为从根本上讲不会危害社会;如果只有开票人而没有开票人,那么接收方就失去了扣税或作弊出口退税的手段,这从根本上避免了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虚假发票。

因此,在损害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犯罪中,没有发票方和发票方的任何一方都不会产生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这表明发票方和开票方共同努力为了使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做法对社会有害,从这个角度出发,开票方和接收方应分别受到处罚。但是,《刑法》第205条将“虚假出让他人”和“虚假出让他人”两种情况并列,表明其立法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即由于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开具发票。双方和接受方应根据其地位和作用确定是否为他人提供虚假发票,或者接受者是否允许他人为自己虚假发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应调查双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开票方自愿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开票方被动接受,则开票方为“为他人开具发票”,开票方不能将其视为“让他人开具发票”;票务方主动要求“让他人为自己提出虚假主张”,但是从刑法的意义上讲,票证发行人不能被视为“对他人提出虚假主张”。在上述情况下,只有在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起领导作用的一方可以受到处罚,而另一方则不能受到处罚。如果开票方和受票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开票方和受票人分别构成“对他人虚假”和“对他人虚假”。刑法意识。,应因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定罪处罚。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形式的虚假增值税发票没有常见的虚假意图。例如,如果A是小规模的纳税人,并且在销售商品时无法将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出售给买方B,则他将迫使B通过B单元的上级主管接受他人发出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的刑事责任只能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乙方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因为在此示例中,A积极地为B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并强迫B接受,这是根据“虚假为他人开具发票”的刑法;B只会被动接受A发出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在不符合刑法的意义上说“让他人为自己提出虚假主张””。再举一个例子,由于生产和经营需要,张某急需从一家工商银行贷款。刘某与工行负责人王某串通后,王某用张某为刘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借贷条件。张某无奈地根据王的要求为刘某开了增值税。发票。小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刘和王只能对增值税发票的虚假发票承担刑事责任,而张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刘和王积极威胁要“让别人为自己开放”,而张却没有积极“积极为别人开放”。

总之,小编认为,对于特殊增值税发票,如果发票虚假,则开证人和收款人可以共存,而无需共同开票,但“为他人开放”和“出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审判只能以“为他人虚假”惩罚一方,“为他人虚假允许他人伪造”,而不能施加刑事责任。

所谓的“诱使他人虚假开放”,是指犯罪者为开具发票的一方和收款人引入或匹配了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拿着发票,以寻求非法利益,他们需要找到发票的收件人,而有些人没有发票,为了寻求非法利益,他们需要找到提供发票的发票方。发票之间的穿线和中间匹配收款人,以使开票方和收款方完成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结果。至于作案人是介绍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作案人中间是否获利,均不影响“介绍虚假行为”的确立。

以上四种行为基本上总结了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犯罪形式。四种不同的犯罪形式具有本质上的相似之处,即,当犯罪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他和接收人没有任何实际的商品交易,或者尽管有某些商品交易,但是所开具的发票数量金额与货物的实际数量和金额不符。这是我们准确确定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本质。

第二,适用于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

刑法小节并未明确限制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从法理上讲,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是违法行为。只要犯罪者作出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但是,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不能摆脱“严重程度低于严重程度,危害程度较小且不被视为犯罪”的限制。犯罪者非法开出的税额是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体现因素,但仍然是作为确定肇事者是否构成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量刑范围的犯罪的基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假造假,伪造,非法销售专用发票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增值税虚假税额为10,000元,如果上述或者虚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务诈骗5000元以上的,依法予以处罚。。虚假税额超过十万元的,为“大量虚假税额”;如果由于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虚假而骗取国家税收五万元以上的,则属于“其他严重情况”。虚假税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属于“巨额虚假税额”;由于增值税虚假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假税额接近巨额,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归类为“还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果实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实际用于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款一百万元以上,那是“巨额的被骗国税收入”;它造成的国家税收损失超过50万元,直到调查结束时才可用,而追回的款项是“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欺诈性地使用特殊增值税发票来骗取国家税的可能性非常大,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这是“特别严重的情况”的基本内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者的特种增值税虚假发票,虚假税额和情节严重程度是决定定罪和处罚的基本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被告开具的虚假税票数额,以欺诈方式开具国家税务发票的数额以骗取国家税款以及欺诈性税款在案子发生后和调查结束前已追回。量。只有当人民法院准确地确定上述数额时,才能正确地确定被告的刑期。

(1)虚假增值税发票犯罪额的确定

虚假增值税发票犯罪的规模决定了虚假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要依据是:量刑范围。对于那些虚假开具的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较简单情况,例如仅具有虚假增值税发票或仅具有虚假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犯罪额即是犯罪者虚假出具的销项税或虚假表决的进项税。税收数额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已达成共识。对于一些更复杂的情况,例如当犯罪者没有实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时,为掩盖其犯罪事实,他错误地扣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错误地在特殊输入的增值税发票中写了虚假扣除。犯罪额是根据虚假销项税和虚假进项税两者中的较大者计算的,或者是两者的组合。司法理论和实践始终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其中,计算错误的销项税和错误的进项税中较大的一项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按照这种观点,销项税和进项税的累计计算可能使虚假增值税额超过商品价格的17%,这与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实际情况相矛盾。。

小编认为,在没有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情况下,犯罪者会在虚拟扣除特殊增值税发票后对虚拟增值税发票进行虚拟扣除。将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和虚拟进项税额合并。首先,《刑法》规定“虚假向他人开放”,“虚假向自己开放”和“让他人虚假向自己开放”是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种犯罪。进项支出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同一行为者还是由不同的人执行的,也危及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错误计算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的一般原则,而较大的计算额与增值税的实际情况不符。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具有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通常情况下,生产经营者销售商品并收到货款时,还需要向购买者加收销项税额的17%,并下达实际数量。以及向购买者收取商品的价格税等额的增值税发票,生产经营者向国家缴纳税款时,会扣除已由专人支付的进项税其他人在上一个链接中购买原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实际上只支付该链接中商品增值部分的17%税。随着货物的流通,国家必须根据生产经营者在此链接上发出的针对输出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在此环节中收到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货物的增值税部分征收17%的税。上一个链接。段。这样。国家对商品征收的增值税总额为商品最终价格的17%。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商业会计凭证,而且还记录了开证方和收款方应缴纳的税款,税款扣除额和法定凭证。申请出口退税。在虚假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根本没有商品交易,且由行为人虚假出具的发票和输出发票不能代表实际的物流流程,也不能被扣除。国家对具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一般纳税人征收的增值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犯罪者的虚假进项税为虚假进项价格的7%,虚假销项税为虚假进项价格的17%。犯罪额是通过将虚假销项税和进项税相结合得出的,仍为17。行为人虚报销售价格和进项价格之和的百分比,不违反增值税原则;第三,在处理有虚假费用和虚假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如果较大者作为犯罪额,刑法中有一条刑法基本原则是平等适用法律,例如,被告人张某以深圳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假开具了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03年1月6日,虚假税额为29万元,已由受票人全额抵扣,为弥补输入发票不足的不足,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黎某分别为发票人制作了三张虚假的进项税额发票。他们于2003年1月22日以吉利公司的名义伪造税款28.5万元,并将所有抵扣额上报给了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张既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假扣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额根据累计进项税和销项税计算得出,为57.05万元,属于“巨额虚假税”,应在从服刑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入狱。罚款。如果仅根据虚假投入和产出中较大者计算犯罪额,则虚假进项税额为29万元,即“大量虚假税额”,而没有“虚假税额为接近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况”,因此只能在三年以上且少于十年的徒刑内判刑。这样,被告人张某错误输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就不能在量刑中得到体现。因此,在处理既有虚拟费用项目又有虚拟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以较大的作为犯罪金额,不能适应犯罪和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张某共谋为被告人张某开具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8.5万元。。被告人李某应受刑事处罚,如果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仅根据两项中较大者计算,则被告人张某对与被告人李某有关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串谋不承担刑事责任。牟某和被告李某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显然违反了刑法中将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的基本原则。

总之玛丽,小编认为,在仅存在用于虚拟费用的特殊增值税发票或仅用于输入增值税的特殊发票的情况下,犯罪额就是犯罪者虚报的数额。税额或虚假进项税额;如果犯罪者在没有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花了虚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掩盖其犯罪事实并错误地输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犯罪金额应根据虚假输出计算税和进项税。

(2)欺诈性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欺骗国家税款并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刑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用来骗取国家税款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特别庞大,情况特别严重,国家利益受到特别严重损害,应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以财产。没收。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听取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时,可以准确确定肇事者从国税中骗取的诈骗金额以及对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害金额。,并决定是否可以对被告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关键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小编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弄清“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和“欺骗国家”之间“税收”的内部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巨大损失,因此,国家予以处罚。但是,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而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受票人使用这些虚假发票来扣除应缴纳的税款。他们的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增值税的支付对象是从事商品或应税劳务买卖的实际经营者如果犯罪者没有商品交易,则没有义务向国家纳税,国家也不会对此征税,因此,虚假发票或f增值税发票本身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收货人仅从这些虚假发票中扣除其实际业务活动应缴纳的税款或虚假的出口退税,国家利益才蒙受损失。同样,犯罪者使用他人的虚假进项税来扣除其虚假销项税,因为虚假销项税是应缴纳的虚假税,且扣除只能是一种虚拟扣除,因此在此链接中不会损失国家税。出口退税也是如此。如果出口商在购买进出口产品时使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来弥补应向国家支付的税款,然后在使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来要求出口后退还出口​​退税,或者出口单位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伪造了出口事实,并使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申请了出口退税,这会骗取该国大量税款,并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因此,如果确定行为人是否欺诈了国家税,则应准确掌握行为人是否以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扣除了其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应缴纳的税款或是否欺诈了出口退税。小编认为,为了准确定义被告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应掌握以下几点:

1.犯罪者仅给他人提供了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纳税人使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了税收或欺诈性的出口退税,这是犯罪者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如果犯罪者代表他人的业务活动开具了特殊的增值税发票,计算犯罪者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应加上卖方通过实际业务活动逃税,并在上述虚拟费用中加上犯罪者的增值税。在特殊发票的行为中,如果缴纳了销项税,犯罪者仅允许他人虚报进项增值税发票,以扣除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得的税款或骗取出口税,否则,应当在扣除损失时予以抵扣。返利,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实际扣除的税款或欺诈性的。出口退税。

2.参与者没有实际的生产和运营活动,并且在虚拟费用增值税发票为假之后,进项增值税发票被错误地用于进项抵扣。由于代理人的虚拟费用增值税发票本身不具有法定的税收义务,因此,对输入项的特殊增值税发票的扣减只是一种正式的扣减,绝不会造成实际的国税损失。

3.犯罪者具有实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针对输入项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和虚假的特殊税率。如果输入项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出现,则将虚假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全部记入该单位的“应纳税额”科目中,并提到了增值税。错误产生的进项税,由于实际支付的是从错误扣除的进项税中扣除的错误扣除的进项税,因此,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由出票单位扣除税额减去实际税款d;如果错误的销项税额小于错误的销项税额,则该票证的错误发票不仅将被售票人用来扣除其应缴税款的业务活动,从而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其错误的销项税额超过虚假销项税可以由自己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税款抵销,并且还会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发票单位对发票单位实际销售的发票实际销售所扣减的税额加上犯罪者使用纳税人应缴的实际应纳税额发票的发票。量。如果犯罪者仅扣除了该单位错误计算的“应纳税额”帐户的进项税额,并扣除了其实际业务活动的应纳税额,而没有将该虚假申报的销项税额输入预扣税帐户,那么,无论虚假产生的销售和投入的价值如何,两者的扣减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损失,而国家利益的损失则是两种实际扣除的总和。